这句话,对她而言,不是指控,而是“剥夺”。
在那一刻之前,王舒文的内心独白是:“我是受害者,所以我所做的一切,无论多么极端,都是被迫的、是情有可原的、是对这个世界的反抗。”
这是她所有行为逻辑的起点,是她对抗内心罪恶感和外部指责的盾牌和武器。
瞬间。
王舒文从一个“因为被世界伤害从而反抗的人”,一下就变成了一个“因为自己内心痛苦就去伤害别人的人”。
这个身份的转变,是毁灭性的。
前者让她觉得自己站在道德的灰色地带,甚至有点悲壮!
而后者,则让她赤裸裸地看到了自己灵魂深处的恶!
她一直用“受害者”的身份来保护自己,不去面对这个真正的“恶”的自己。
现在,保护壳被白潇一句话精准地撬开,她被迫看到了那个连自己都无法接受的、丑陋的、充满嫉妒和恨意的内核。
所以,她崩溃了。
不是因为害怕惩罚,而是因为“我之所以为我”的根基被彻底摧毁了。
她一直用来自我定义、自我原谅、自我激励的那个“受害者”形象,被宣布是虚假的。
她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最后立场。
这种精神上的幻灭和自我认知的彻底崩塌,远比任何法律的指控都更能击垮她。
所有人都不知道王舒文的内心正在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。
但是白潇知道,因为他知道自己那句话对王舒文的攻击性和毁灭性有多强。
……
“咚!”
主审法官敲法槌,道:“经合议庭合议。”
“原告黄安颐控告王舒文故意杀人、诬告陷害一案!”
“经本院查明,被告人王舒文,因学业竞争心生恶念,精心策划,非法使用药物致使原告黄安颐昏迷,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何心柔的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!”
“被告人王舒文犯罪后为掩盖罪行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黄安颐,意图使黄安颐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!”
“原告黄安颐对被告人王舒文控告的罪名成立!”
“被告人王舒文犯罪动机卑劣,手段极其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坏,且归案后毫无悔罪表现,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,应予严惩!”
“经合议庭决定,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判决如下!”
书记员:“全体起立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