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汪总,中华网到纳斯达克上市。
法律方面的路径,我们已经跟专业人士沟通好了。
我们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离岸公司。
然后,这家公司又会在开曼群岛注册全资公司。
开曼公司又会在港岛注册一家离岸公司。
完成这样的三层境外公司设计。
然后在内地注册一家WFOE公司。
也就是外商投资或独资企业。
这家WFOE公司,再通过协议控制。
实现对我们在特区注册的中华网的完全控制。
WFOE公司与中华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股权关系。
只是通过签订一系列法律协议。
将境内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这家WFOE公司。
基本的模式是这样的。
英属维尔京群岛,或者叫BVI的这家公司。
股东可以完全匿名注册。
去纳斯达克上市的主体,是BVI公司控制的开曼公司。
然后开曼公司控制的港岛离岸公司。
作用是利用港岛的低税率,进行合理避税。
在境内注册的WFOE公司,作用是实现通过协议实现控股。
最后,在境内注册的中华网。
才是开展各类实际业务的主体公司。
通过这一系列安排。
就能满足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监管要求。
同时也能满足纳斯达克对公司上市融资的要求。”
汪志东点了一根烟,思考一阵,喃喃道:
“真是聪明又天才的设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