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到这,徐良眼神中精光一闪。
他直接发动攻势!
“应当以《刑法》第142条之一,即《妨害药品管理罪》!”
管理罪!?
骤然间,知晓这番话意义的人眉头一挑。
这罪和假药罪有什么不同?
假药罪属于上限高,下限也低的情况。
上能死刑,下能免除刑法,而管理罪几乎就被盯死在七年以内,甚至大多情况下都是三年以内!
一些案件中,走私之人盈利数百万,最终宣判也可能只有短短两年一年。
只是
“代购?”
审判长赵嘉琪忽的意识到什么。
他瞬间捕捉到一个重点,也就是徐良口中所说,‘所代购药品’
从起诉书来看,原告的诉求是。销售贩卖盈利!
可到了对方口中,怎么就成了所谓的代购?
要知道,这两个东西也是不同的,所代表的法例也天差地别。
“被告方,请你如实解释一下,为何是‘代购’!?”
赵嘉琪皱起眉,仔细的开口询问。
徐良点点头,这点他早有准备。
稍微整理一下腹中稿子,随即便开口道:
“尊敬的审判长。”
“销售与代购之间,主要以主观目的、行为模式进行判定。”
“根据对方律师所言,我方委托人从2004年11月开始代购,一直至今足够三次,六十多箱药,七百余瓶仿制药物!”
“而在其中,我方委托人”
说着。
徐良顿了顿,随即深吸一口气,语气加重,强调道:
“从未赚取哪怕一丝一毫的钱!”
销售与代购,最直观就是看有没有盈利,以及买家的身份信息。